索 引 号: | 012948253/2025-50322 | 信息分类: | 卫健、妇女儿童、体育 / 公示公告 / 通知 |
发布机构: | 91pron | 生成日期: | 2025-07-22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
信息名称: | 关于开展2025年度全市卫生高级职称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 | ||
文 号: | 关 键 词: | 卫生;高级职称;申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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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91pron 、江北新区卫生健康和民政局,市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91pron 《关于开展2025年度全省卫生高级职称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苏卫人〔2025〕12号)、《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25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宁人社职〔2025〕4号)要求,现就做好2025年度全市卫生高级职称申报评审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评审条件
(一)申报人员须符合《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职业资格)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江苏省卫生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江苏省社区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的通知》(苏职称〔2023〕29号)和《南京市社区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实施细则》有关要求。
(二)申报人员资历(任职年限)截止时间为2024年12月31日;业绩成果、学历(学位)等截止时间为2025年3月31日。到基层服务经历认定截止时间为2025年6月30日。
二、申报人员范围
(一)受聘在我市医疗或公共卫生机构,包括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村卫生室、二级医院等医疗卫生机构,已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或专业技术资格,从事与执业资格或专业技术资格类别相同的医疗、预防、药学、护理、医技等专业技术工作并在我市缴纳社会保险,拟晋升高级的专业技术人员。门诊部(所)、医务室,农垦以及社会资本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参照执行。
(二)在我市就业的港澳台专业技术人员,以及持有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或江苏省及我市颁发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南京人才居住证、紫金山英才卡等的外籍人员,可按规定参加申报评审。
(三)根据宁人社职〔2025〕4号文件有关要求,海外留学归国人员、党政机关交流或部队转业安置到企事业单位从事卫生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首次申报卫生系列职称时可根据专业水平和工作业绩,参照同类人员评审标准,直接申报相应专业和层级职称,其中申报有执业资格要求专业的,须提供取得相应执业资格。
(四)公务员(含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得申报;离退休人员不得申报。企业医院、民营医院、个体诊所等社会资本举办的医疗机构人员参照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执行。受到党纪、政务、行政处分的,在影响期内不得申报。
(五)按照省统一部署,我市5家高水平重点建设医院卫生高级职称实行自主评审,相应申报评审工作安排由单位自行确定。
三、申报评审专业
2025年度卫生高级职称申报专业为129个(附件)。
申报有执业资格要求专业的人员,所申报的专业须与本人执业类别相一致。凡与申报评审专业或执业类别不一致的考核专业成绩,一律不作为申报评审的成绩依据。其中,申报全科医学、全科医学(中医类)专业的,医师执业注册范围须为全科医学。申报中西医结合相关专业的,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执业注册范围为中西医结合;
(二)取得中西医结合职称;
(三)取得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学专业学历或学位;
(四)取得省中医药管理局颁发的《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证书》;
(五)取得省级以上“西学中”结业证书。
四、专业实践能力考核要求
2025年度全市卫生高级职称继续实行专业实践能力考核与评审相结合的评价方式。申报专业应与卫生高级职称专业实践能力考核专业一致,另选专业报考的应符合《关于开展2025年度全省卫生高级职称专业实践能力考核的通知》(苏卫人〔2025〕4 号)有关规定。
申报评审“非社区”专业考核合格标准为60分;申报评审社区专业而另选“非社区”相应专业考核的,合格标准为55分。2023年、2024年、2025年卫生高级职称专业实践能力考核成绩合格的,可申报2025年卫生高级职称评审。免考和先评后考对象按苏卫人〔2025〕4号文件执行,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五、医师晋升副高职称前到城乡基层服务要求
根据《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医师法》以及《关于医师在晋升副高级职称前到基层服务有关事项的通知》(苏卫医政﹝2023﹞17号)要求,所有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不含参照二级医院管理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县(区)级及以上公共卫生机构的医师(含临床、中医、口腔、公卫4个类别),在晋升副高级职称前,应当有累计一年以上在县级以下(主要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或者对口支援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医疗卫生服务的经历。相关申报人员须提交《医师到基层服务情况鉴定表》,有视同或折算到基层服务经历的应提交《医师到基层服务时间折算/视同情况认定表》及相关证明材料。
六、继续教育要求
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相关要求,专业技术人才参加继续教育情况作为职称晋升的重要条件,每人每年累计应不少于90学时,其中公需科目一般为30学时,专业科目不少于60学时。2023年及以前的学时要求按照原有规定执行。
专业技术人才可登录南京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习平台在线免费学习公需科目,学习完成且考核合格后,可直接在平台打印学时证明。专业科目学时由用人单位根据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培训、进修、研讨交流、学术会议等情况进行学时计算,填写《南京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学时认定表(2025年版)》,并提供学时计算证明材料。专业技术人才申报高级职称,任现职以来需完成1个知识更新工程线上专题研修班课程学习。
七、临床医生执业能力评价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91pron 国家中医药局关于深化卫生职称制度改革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1号)文件要求,卫生高级职称评审将逐步建立完善临床医生执业能力评价指标,将诊疗疾病覆盖范围、开展手术或操作的覆盖范围、单病种诊疗例数、平均住院日、次均费用、并发症发生例数等作为重要指标,科学准确评价临床医生的执业能力和水平。今年通过江苏省全民健康信息平台,提取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含妇幼保健院和民营医院)临床、中医、口腔类别申报人员近5年的门诊、住院等诊疗信息进行分析,结果作为评审时的重要参考。请有关单位及时上传相关数据。
八、其他要求
(一)申报人员选择论文作为业绩成果代表作的,所提交的论文原则上应在“中国知网”“万方数据知识服务平台”或“维普网”检索到相关信息。发表于国外专业期刊的论文或外国语言类论文,须提供检索报告及全篇中文译文。
(二)根据《关于进一步落实国家和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医务人员人才人事激励措施的通知》(苏人社发〔2020〕39号)精神,对符合条件的疫情防控一线医务人员申报评审作如下要求:
1.疫情防控一线医务人员可提前一年申报评审高一级职称;其中因在疫情防控工作中表现突出,获得县级、市级党委政府以及省级部门表彰的,可直接申报评审高一级职称。
2.疫情防控一线医务人员申报高一级职称时,专业实践能力考核视同为合格,视同完成下基层服务,视同完成认定一线医务人员当年继续教育学时学分。
3.疫情防控一线工作中的临床救治情况、病案病例、诊疗方案、流行病学报告、病理报告、药物疫苗研发情况、心理治疗和疏导案例、工作总结,以及获得的表彰、记功、奖励等事迹材料可作为业绩成果提交评审。
4.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医务人员相关政策倾斜仅限晋升高一级职称时一次性享受。
(三)社区正高级职称评审实行面试答辩。具体事宜另行通知。
九、申报程序及时间
2025年申报工作采用网上申报方式进行,申报人员在系统内提交所有材料,除《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外,不提交纸质材料。
具体程序为:申报人员网上申报并提交材料、单位公示、单位或主管部门确认审核、卫生健康部门与人社部门逐级审核。
(一)个人申报(时间为7月30日至8月28日)
申报人员登录江苏卫生人才网(www.jswsrc.com.cn)“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入口”进入申报系统。根据系统提示进行网上注册申报,按要求上传相应材料。8月28日24:00后申报系统关闭,逾期不再接受补报、信息修改和材料补充。
1. 申报人员对照本通知要求,根据“申报人员提交材料注释”系统提示,将申报材料原件扫描或拍照,制作成PDF文件分类上传。上传材料可在线预览,申报人员对本人所填信息及上传附件材料的完整性、准确性、清晰度负责。
2. 网上申报及上传材料完毕后,申报人员导出并打印《申报表》一式二份,并携带相关原件材料,至单位人事部门审核盖章。业绩成果、病案、工作情况表及佐证材料,由单位负责审核真实性,现场确认时不需提供。
3. 申报人员提供的材料必须真实、可靠、可溯源。凡存在伪造学历、资格证书、任职年限等,以及提供虚假业绩、虚假论文论著、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查实,一律取消当年申报资格。
(二)单位公示
实行单位审核负责制。申报人员完成网上申报后,单位应当组织专人审核申报人员申报资格,以及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时效性,严格履行审核推荐程序、公示程序,公示时间不少于 5 个工作日,对公示中反映的有关问题要及时核查,按照有关规定处理。申报人所在单位在申报、审核中存在包庇或者协助申报人弄虚作假的,将按照《职称评审监管暂行办法》《江苏省职称评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三)确认审核(时间为7月30日至9月3日)
申报人员应在规定时间内携带《申报表》和相关材料原件至所属受理点审核,逾期未确认视为放弃申报。91pron 直属单位申报人员在单位受理点审核;市属其他单位、区属及其他医疗卫生机构,在单位所在的区91pron 受理点审核。
工作人员对照原件,逐一审核网上提交材料是否真实准确、清晰可辨,并确认申报信息,在《申报表》相应栏目内签名。经人社部门复核并在《申报表》上盖章。申报条件不符或材料不符合规定的,不予通过。
申报人员确认时应提供以下原件材料:
1.学历(学位)证书;
2.申报有执业资格要求的专业的人员,应提交医师资格证书、执业证书或护士执业证书;
3.现资格证书及聘用合同或聘书(文);
4.表彰、奖励等材料;
5.医师申报副高职称应提交《医师到基层服务情况鉴定表》或《医师到基层服务时间折算/ 视同情况认定表》及相关证明材料;
6.破格申报人员须提供符合破格条件的相应证明材料;
7.其他提交的材料原件。
(四)市级审核
各受理点须在2025年9月20日前将申报表送至91pron 。
91pron 、市人社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人员将在91pron 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后,提交南京市卫生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
附件:1. 江苏省卫生高级职称申报专业一览表
2. 江苏省卫生高级专业实践能力考核另选专业对照表
91pron
2025年7月22日
附件1
江苏省卫生高级职称申报专业一览表
序号 | 申报专业 | 执业类别 | 序号 | 申报专业 | 执业类别 | |
1 | 心血管内科(心电诊断) | 临床 | 66 | 临床医学检验技术(技) | ||
2 | 呼吸内科 | 临床 | 67 | 中医内科 | 中医 | |
3 | 消化内科 | 临床 | 68 | 中医外科 | 中医 | |
4 | 肾内科 | 临床 | 69 | 中医妇科 | 中医 | |
5 | 神经内科(脑电诊断) | 临床 | 70 | 中医儿科 | 中医 | |
6 | 内分泌 | 临床 | 71 | 中医眼科 | 中医 | |
7 | 血液病 | 临床 | 72 | 中医骨伤科 | 中医 | |
8 | 传染病 | 临床 | 73 | 针灸科 | 中医 | |
9 | 风湿病 | 临床 | 74 | 中医耳鼻喉科 | 中医 | |
10 | 普通外科 | 临床 | 75 | 中医皮肤科 | 中医 | |
11 | 骨外科 | 临床 | 76 | 中医肛肠科 | 中医 | |
12 | 胸心外科 | 临床 | 77 | 推拿科 | 中医 | |
13 | 神经外科 | 临床 | 78 | 中药学 | ||
14 | 泌尿外科 | 临床 | 79 | 职业卫生 | 公卫 | |
15 | 烧伤外科 | 临床 | 80 | 环境卫生 | 公卫 | |
16 | 整形外科 | 临床 | 81 | 营养与食品卫生 | 公卫 | |
17 | 小儿外科 | 临床 | 82 | 学校卫生与儿少卫生 | 公卫 | |
18 | 妇产科 | 临床 | 83 | 放射卫生 | 公卫 | |
19 | 小儿内科 | 临床 | 84 | 传染性疾病控制 | 公卫 | |
20 | 口腔内科 | 口腔 | 85 | 慢性非传染性疾病控制 | 公卫 | |
21 | 口腔颌面外科 | 口腔 | 86 | 寄生虫病控制 | 公卫 | |
22 | 口腔修复 | 口腔 | 87 | 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 | 公卫 | |
23 | 口腔正畸 | 口腔 | 88 | 卫生毒理 | 公卫 | |
24 | 眼科 | 临床 | 89 | 妇女保健 | 临床公卫 | |
25 | 耳鼻喉(头颈外科) | 临床 | 90 | 儿童保健 | 临床公卫 | |
26 | 皮肤与性病 | 临床 | 91 | 微生物检验技术(技) | ||
27 | 肿瘤内科 | 临床 | 92 | 理化检验技术(技) | ||
28 | 肿瘤外科 | 临床 | 93 | 病媒生物控制技术(技) | ||
29 | 放射肿瘤治疗学 | 临床 | 94 | 病案信息技术(技) | ||
30 | 急诊医学 | 临床 | 95 | 口腔医学技术(技) | ||
31 | 麻醉学 | 临床 | 96 | 临床医学工程技术(技) | ||
32 | 病理学 | 临床 | 97 | 地方病控制 | 公卫 | |
33 | 放射医学(医学影像) | 临床 | 98 | 心电图技术 | ||
34 | 核医学 | 临床 | 99 | 脑电图技术 | ||
35 | 超声医学 | 临床 | 100 | 消毒技术(技) | ||
36 | 康复医学 | 临床 | 101 | 输血技术(技) | ||
37 | 临床医学检验临床基础检验 | 临床 | 102 | 全科医学(中医类) | 中医 | |
38 | 临床医学检验临床化学 | 临床 | 103 | 中西医结合内科 | 中医 | |
39 | 临床医学检验临床免疫 | 临床 | 104 | 中西医结合外科 | 中医 | |
40 | 临床医学检验临床血液 | 临床 | 105 | 中西医结合妇科 | 中医 | |
41 | 临床医学检验临床微生物 | 临床 | 106 | 中西医结合儿科 | 中医 | |
42 | 临床营养 | 临床 | 107 | 介入治疗 | 临床 | |
43 | 医院药学 | 108 | 重症医学 | 临床 | ||
44 | 护理学 | 护士 | 109 | 危重症护理 | 护士 | |
45 | 内科护理 | 护士 | 110 | 疼痛学 | 临床 | |
46 | 外科护理 | 护士 | 111 | 院前急救 | 临床 | |
47 | 妇产科护理 | 护士 | 112 | 医院感染 | 临床、中医 口腔、公卫 | |
48 | 儿科护理 | 护士 | 113 | 营养技术(技) | ||
49 | 病理学技术(技) | 114 | 心理治疗(技) | |||
50 | 放射医学(医学影像)技术(技) | 115 | 社区内科 | 临床 | ||
51 | 超声医学技术(技) | 116 | 社区外科 | 临床 | ||
52 | 核医学技术(技) | 117 | 社区妇产科 | 临床 | ||
53 | 康复医学治疗技术(技) | 118 | 社区儿科 | 临床 | ||
54 | 临床医学检验临床化学技术(技) | 119 | 社区麻醉 | 临床 | ||
55 | 临床医学检验临床免疫技术(技) | 120 | 社区(超声、放射、心电)诊断 | 临床 | ||
56 | 临床医学检验临床血液技术(技) | 121 | 社区中医 | 中医 | ||
57 | 临床医学检验临床微生物技术(技) | 122 | 社区口腔 | 口腔 | ||
58 | 卫生管理 | 123 | 社区预防保健 | 公卫 | ||
59 | 普通内科 | 临床 | 124 | 社区药学 | ||
60 | 结核病 | 临床 | 125 | 社区中药学 | ||
61 | 老年医学 | 临床 | 126 | 社区护理 | 护士 | |
62 | 职业病 | 临床 | 127 | 社区医疗技术(技) | ||
63 | 计划生育 | 临床 | 128 | 社区全科 | 临床 | |
64 | 精神病 | 临床 | 129 | 社区中医全科 | 中医 | |
65 | 全科医学 | 临床 |
附件2
江苏省卫生高级专业实践能力考核另选专业对照表
序号 | 申报专业 | 执业类别 | 考核专业 |
1 | 医院感染 | 临床、中医 口腔、公卫 | 临床、中医、口腔、公卫类别各专业 |
2 | 营养技术(技) | 临床营养 | |
3 | 社区内科 | 临床 | 心血管内科(心电诊断)、呼吸内科、消化内科、肾内科、神经内科(脑电诊断)、内分泌、血液病、传染病、风湿病、肿瘤内科、普通内科、结核病、老年医学、康复医学、精神病、急诊医学、病理学、临床营养 |
4 | 社区外科 | 临床 | 普通外科、骨外科、胸心外科、神经外科、泌尿外科、烧伤外科、整形外科、耳鼻喉(头颈外科)、肿瘤外科、皮肤与性病、眼科 |
5 | 社区妇产科 | 临床 | 妇产科、妇女保健、计划生育 |
6 | 社区儿科 | 临床 | 小儿外科、小儿内科、儿童保健 |
7 | 社区麻醉 | 临床 | 麻醉学 |
8 | 社区(超声、放射、心电)诊断 | 临床 | 超声医学、放射医学(医学影像)、心血管内科(心电诊断) |
9 | 社区中医 | 中医 | 中医内科、中医外科、中医妇科、中医儿科、中医眼科、中医骨伤科、针灸科、中医耳鼻喉科、中医皮肤科、中医肛肠科、推拿科、中西医结合内科、中西医结合外科、中西医结合妇科、中西医结合儿科 |
10 | 社区口腔 | 口腔 | 口腔内科、口腔颌面外科、口腔修复、口腔正畸 |
11 | 社区预防保健 | 公卫 | 妇女保健、儿童保健、职业卫生、环境卫生、营养与食品卫生、学校卫生与儿少卫生、放射卫生、传染性疾病控制、慢性非传染性疾病控制、寄生虫病控制、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卫生毒理、地方病控制 |
12 | 社区药学 | 医院药学 | |
13 | 社区中药学 | 中药学 | |
14 | 社区护理 | 护士 | 护理学、内科护理、外科护理、妇产科护理、儿科护理、危重症护理 |
15 | 社区医疗技术(技) | 病理学技术(技)、放射医学(医学影像)技术(技)、核医学技术(技)、康复医学治疗技术(技)、临床医学检验临床化学技术(技)、临床医学检验临床免疫技术(技)、临床医学检验临床血液技术(技)、临床医学检验临床微生物技术(技)、临床医学检验技术(技)、微生物检验技术(技)、理化检验技术(技)、病媒生物控制技术(技)、病案信息技术(技)、口腔医学技术(技)、临床医学工程技术(技)、心电图技术、脑电图技术、消毒技术(技)、输血技术(技) | |
16 | 社区全科 | 临床 | 全科医学 |
17 | 社区中医全科 | 中医 | 全科医学(中医类) |